奶奶将房产赠与小孙子
希望得到陪伴慰藉晚年
谁知天伦之乐未至
反倒成了家庭失和的导火索
法理情应如何兼顾?
基本案情
老郑与杜姨(均为化名)两夫妻购买位于广州海珠区的某房产后,一直与儿子郑某、儿媳周某、4岁的孙子小伟(化名)在该房中居住生活。
2018年,老郑与杜姨先后将上述房屋的房产份额赠与孙子小伟,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2019年1月,郑某与周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伟由母亲周某抚养,同意周某在该房屋内免费居住至其找到新的住所为止。
同年9月,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伟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杜姨腾空所占用的该房屋并结清占用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交还房屋;杜姨支付占用上述房屋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驳回小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小伟要求杜姨腾退交还案涉房屋的主张是否成立。
裁判理由
本案中,小伟受赠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杜姨居住在案涉房屋是否构成物权侵害,应当综合考量小伟的房屋权属来源、居住使用状况以及他们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多种因素来判断。
01、从房屋权属来源分析
案涉房屋原是老郑与杜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小伟父母郑某、周某均无关联,而小伟受赠取得该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按照日常生活常理,老郑、杜姨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与小伟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
此种赠与,即便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受赠人及其父母对祖辈的扶养扶助义务,但从通常意义的善良风俗考虑,杜姨所称其赠与房屋本意在于希望小伟父母对其给予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符合一般人朴素的财产观和家庭观念。
在杜姨年逾60且已丧偶的情况下,小伟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杜姨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一般伦理道德,也背离了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的传统美德。
02、从居住使用房屋的情况分析
经查明,从购买案涉房屋至今,杜姨及其家人已实际居住该屋十余年,早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居住习惯,且自小伟出生后一直与杜姨共同生活并主要由其照料。
虽小伟父母已经离婚,但并无证据显示杜姨与小伟或周某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故准许杜姨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并不会造成小伟的利益受损。
综上,若简单地以房屋所有权为由剥夺老人的居住权,显然有违人之伦常和市民社会之常情,也不符合我国倡导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小伟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小伟作为未成年人通过接受祖辈赠与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从物权法意义上,其当然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且有权对无权占有人提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主张。
但应指出,任何一项民事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悖离社会公共道德,更不能违反基本的人伦常理、善良风俗,这正是我国民法典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所在。
就本案而言,杜姨继续在该屋居住的合理性是基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祖孙关系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以及对年老丧偶弱势人群利益保护的考虑,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诚信”“友善”等价值准则的遵循与实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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