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费,指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除经济补偿金外,向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另行支付的补助费用。
而医疗补助费一般与医疗期挂钩。
医疗期,即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了。
在这里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员工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单位主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
医疗补助费应当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大家对医疗补助费之所以不熟悉,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并没有提及。
但是,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包括: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 )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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