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证明
纠纷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
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
涉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的受害人,应提供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证人的姓名、住址和证明内容。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明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验伤单、病历卡等);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应提供医疗费单据、误工(准许休息)的天数、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车、船票凭证等;
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凭证与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
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有过错的证明。
三、对财产损害赔偿的证明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财产受损的情况(财产名称、数量)及损害后果(受损害程度、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
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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