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塔什库尔干县**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31民初17号
原告: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高*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君,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什库尔干县**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什库尔干县达布达尔乡31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黎*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建筑公司)因与被告塔什库尔干县**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磁铁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塔什库尔干县**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受让的工程欠款本金850万元,欠款利息80.75万元(按年利率百分之4.75计算2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的工程欠款780万元。一、二项合计1710.7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6日,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和田**建筑公司、被告**磁铁矿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冶公司于2011年与被告**磁铁矿公司签订并施工的**选矿厂120万吨/年扩建工程承包合同终止;***冶公司已施工部分(中途结算值以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定案单为准)债权,由原告和田**建筑公司直接向被告**磁铁矿公司结算。在此之前的2013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原***冶公司承建的**选矿厂120万吨/年扩建工程土建工程,未完工部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的部分工程暂定价款为780万元。随后原告即组织队伍继续施工。2013年5月20日,***冶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定案单确定,核定定案金额为26367440.04元。2014年10月,因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原告施工的后续工程停工。经原告按照实际完成工程结算,包括***冶施工部分总计为42667572.19元,减去***冶公司施工的26367440.4元,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为16300131.7元。扣除被告**公司提供的部分材料款,被告实际欠付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780万元。2015年10月以后,被告**公司实际停止运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结算工程款,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欠款,截止原告起诉前,***冶公司定案工程欠款尚欠本金850万未付。被告累计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630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磁铁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原告和田**建筑公司与被告**磁铁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原告和田**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名称为**选厂120万吨/年扩建工程土建工程,工程内容为续原与22冶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内容。承包范围:45米浓密机池及泵房剩余土建部分,溢流水池和泵房;2000立方、3000立方蓄水池防水和泵房;配电室;汽车衡;主厂房副跨渣浆泵基础、4#胶带机基础、两根防风柱基础;精矿库未完工部分等;厂区综合管网土建和管网安装等。开工日期2013年4月5日,竣工日期2013年7月10日。合同价款暂定价为780万元。原告和田**建筑公司提供了一份2013年5月6日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和田**公司、被告**磁铁矿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与被告**磁铁矿公司签订的**选厂120万吨/年扩建工程承包,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止。经合同双方及土建分包单位三方协商,合同执行期间土建分包方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选厂120万吨/年扩建工程土建部分的债权债务(工程结算值以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定案单为准),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由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县**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三方同意上述终止协议内容”。
2013年3月25日,被告塔什库尔干县**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选厂120万吨/年扩建工程土建及安装结算造价进行审核,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了塔什库尔干县**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选厂120万吨/年扩建工程土建及安装《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9870884.72元,安装部分工程造价为6496555.69元,合计工程造价为26367440.4元,该《结算审核报告》中首页《基本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单》上,加盖了被告塔什库尔干县**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也加盖了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工程项目部的公章。
原告和田**建筑公司提供了一份《**磁铁矿120万吨/年扩建工程结算书》,称该工程已经全部完工,该工程总造价包含2013年定案工程价款,共计42667572.19元,扣除甲方按约定提供的材料款,扣除2013年定案工程结算价,原告实际施工(不含甲方提供的部分材料款)造价为16300131.7元,即42667572.19元减去2013年二十冶集团公司施工部分的定案价26367440.4元,原告自认其施工工程造价为16300131.7元,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780万元未付。但该《**磁铁矿120万吨/年扩建工程结算书》,系原告自己做出的结算,没有被告**磁铁矿公司的签章确认。
原告和田**建筑公司提供了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等合订本,称该工程依据合同约定,据实结算,结算依据包括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和施工图纸概算等。以及收条一张,证明被告**磁铁矿公司办公室人员朱静签收了施工资料、施工日志20本。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ZK-050)、《合同终止协议书》、《结算审核报告》、《**磁铁矿120万吨/年扩建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及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等合订本、收条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和田**建筑公司要求被告**磁铁矿公司支付受让的工程欠款本金850万元的问题。虽然原告提供了一份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三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以及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结算审核报告》,用以证明***冶集团公司承建的**选厂120万吨/年扩建工程,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9870884.72元,安装部分工程造价为6496555.69元,合计工程造价为26367440.4元。鉴于《合同终止协议书》中明确写明,系土建部分的债权债务由原告直接向被告司结算,而《结算审核报告》中结算的**工程,既包括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9870884.72元,又有安装部分工程造价为6496555.69元,合计工程造价为26367440.4元,因此原告以工程造价26367440.4元为依据,称被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尚欠850万元工程款未付,依据不足,与约定不符。而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供850万元工程款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相应有效证据,此外原告提供的三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并非原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受让的工程欠款850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和田**建筑公司要求被告**磁铁矿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80万元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续原与22冶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内容,合同价款暂定价为780万元。原告依据《**磁铁矿120万吨/年扩建工程结算书》,称该工程已经全部完工,该工程总造价为42667572.19元,原告实际施工造价为16300131.7元(即42667572.19元减去2013年***冶集团公司施工的定案价26367440.4元),原告自称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780万元未付。鉴于原告提供的《**磁铁矿120万吨/年扩建工程结算书》,系其自己做出的结算,没有被告**磁铁矿公司的签字确认,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已支付了多少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供780万元工程款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相应有效证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收条,只能证明原告对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的事实,以及被告签收施工资料、施工日志的事实,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尚欠原告780万元工程款的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磁铁矿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80万元,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445元,由原告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红
审 判 员 吴炳坤
人民陪审员 李政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