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寿保险索赔要注意什么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
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时要带: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2、索赔时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它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关于时效期,《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灭失。
需要说明的是,在投保时就要特别注意条款上关于索赔的事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咨询。
3、不得行使代位追偿权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只是履行合同的定额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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