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凭正规保险费发票可以税前列支。但在进修期间的,不是在乘坐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的保险,不能算是差旅费相关的保险,属于商业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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