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李某家属提交了山东省日照市“120”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信息反馈表,反馈表上记载:救治对象李某,初步诊断头外伤,途中转往医院死亡,并备注现场死亡未接入院。日照市东港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李某在家中上厕所时意外摔倒造成头部外伤死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李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应否获得保险赔偿产生分歧。
原告方认为,李某因摔倒导致死亡,该事件的发生属于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伤害,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且摔倒致头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条件。
保险公司则认为,头外伤只是一个意外事件,跟李某死亡没有关联性。李某家属在申请理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致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难以确定,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对案件进行详细审理后,法院认为,李某与日照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保险权益。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李某家属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李某身故后有权向日照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涉案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辩解因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未及时通知被告,且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等,致使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等难以确定,故被告不承担理赔责任,但根据“120”指挥调度信息反馈表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在上厕所时摔倒,造成头外伤,且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应当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已达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实李某摔倒死亡属于突发、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外来伤害,因此,李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
据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5万元。该案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本网所有内容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京普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普律法律咨询",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律师 "的文/图等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除注明"来源:xxx律师"的内容外,本网以下内容亦不可任意转载:
(1)本网所指向的非本网内容的相关链接内容;
(2)已作出不得转载或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声明的内容;
(3)未由本网署名或本网引用、转载的他人作品等非本网版权内容;
(4)本网中特有的图形、标志、页面风格、编排方式、程序等;
(5)本网中必须具有特别授权或具有注册用户资格方可知晓的内容;
(6)其他法律不允许或本网认为不适合转载的内容。
3、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引用,不得对本网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同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不得进行如下活动:
(1) 损害本网或他人利益;
(2)任何违法行为;
(3)任何可能破坏公秩良俗的行为;
(4)擅自同意他人继续转载、引用本网内容;
5、转载或引用本网版权所有之内容须注明“转自(或引自)普律法律咨询”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www.pulv.xyz。
6、转载或引用本网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7、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不承担责任。
8、本网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作品,已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签署合作协议并支付报酬。如有未尽事宜请相关权利人直接与本网媒体合作部联系,联系电话为:18310766123。
9、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内容者,本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