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周先生在**人寿投保了一份保额2万元的终身保险,并附加了保额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2002年9月19日晚,被保险人周先生骑自行车不慎摔倒,被地面的玻璃划伤右手腕部,当即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急诊,由于伤势较严重,造成右腕部肌腱断裂和神经损伤,虽经手术治疗伤口愈合,但右手自腕部以下功能丧失。
【理赔结果】
2002年11月初周先生提出“残疾保险金”索赔,因根据条款规定自出险至索赔时未满180天,故请被保险人于2003年3月20日提出正式申请,**人寿本着人性化的原则,认定其因意外导致的残疾程度符合伤残标准第五级,按保险条款约定赔付残疾保险金1万元(此类伤残赔付标准为保额的20%),合同继续有效。
【点评】
本案中,周先生的伤残程度按照保险条款中的“字面”标准理解,严格说尚未达到“机能完全丧失”,但事实上,被保险人的右手机能虽未完全丧失,但从其支配神经的程度来看,其右手机能已无恢复的可能,不能正常发挥任何作用,保留右手更多的是出于美观考虑。
保险理赔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保险人的保障和权益,因此,理赔人员在具体的个案操作中,既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条款约定来判定责任归属,也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不能犯僵化的教条主义。此案的理赔结果充分体现了保险赔付人性化的一面。
另外,鉴定伤残程度需有一个“等待期”,通常为180天。这在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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