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09月3号十二时左右,事故发生在运溪乡钱山村。因钱山村兴修坡改梯,一个无人看管一岁零八个月的小孩跑到无警示牌警示线的施工工地玩耍。由于一辆拉石料的南-俊车辆;在向工地送料的途中,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到右前轮的情况,导致小孩被右前挤轧致死。死者家属报了案,事故科认定为交通以外交通事故,事后由于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三十万的高额巨款,双方为达成协议。最后交警大队认定主次责任,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对我方司机进行了批捕。我想请问一下有关律师对这件事故的看法?是否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责任又是怎样划分的?谢谢!
律师解答:
根据你的陈述,你们申请复核后,交警支队认定事故为交通以外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那交警队前面的事故认定就没有效力,检察院要以交通肇事罪批捕也就没有依据。建议你再了解一下,看检察院是以涉嫌什么罪名批准逮捕的。
相关法律知识:
责任和费用的承担并不是等同的。这要分三部分来说。
一、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规定,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归属哪一方,机动车方负全部经济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机动车的责任,只要出了事故,所有该出的钱都由机动车方出。
二、有部分城市作出这样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的,如车方无任何责任的,所承担的费用不超过全部费用的20%。
三、现在的电动车大多是超标电动车,与自重不超过40公斤,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有明显的脚踏系统的标准电动车是不相符的。对于这部分电动车,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可以按机动车处理,这在各地都有不少的案例。如果是这样,那么摩托车方就不用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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