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绩效考核不合格,被公司无情辞退,这种情况的辞退是合法的吗? 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在搞清公司因绩效考核辞退是否合法之前,要先搞清楚“绩效”是怎么回事?!
1、绩效管理实际是一个闭环:绩效计划树立--绩效实施--绩效指导--绩效考核--绩效计划树立。 2、闭环是指员工的参与及认可,如果员工对绩效计划不知情,那么对绩效考核结果当然可以不予认可。 3、绩效不合格,公司无权直接接触劳动合同。 员工因绩效考核不合格,需要公司予以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在这样的前提下,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可以获得的赔偿=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1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此处“以上”包含本数)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员工有以下情形的,公司也不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员工符合以上情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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