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价格低、三个月就能办出驾驶证有提成为名,取得张某的信任,并让郭某冒充车管所工作人员。
先后骗取丁某等六十多人办理驾驶证费用共计11万元,后史某将得款挥霍一空。
案发后,由于被骗人员都是张某联系的,是张某的亲朋好友,张某没有办法,就自己拿钱把办理驾驶证的费用11万元全部退赔丁某等六十多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要求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请问张某是否可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139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两种情形;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诈骗犯罪属于非法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因此被害人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返还或者赔偿而应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是指被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合法权利人。本案中史某所骗取的11万元办理驾驶证费用属于丁某等60余人所有,因此被害人应为丁某等人。虽张某亦为史某所骗,并在案发后将11万元全部退赔,但因张某并非直接由于史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亦非史某所非法占有财物的合法权利人,因此不能认定为本案的被害人,不能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本案中,张某不属自愿代为史某赔偿被害人,因此仍应责令史某继续退赔。由于张某已对被害人全部退赔而遭受经济损失,史某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史某退赔的财物返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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