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养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受过良好的教育等;
(三)没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疹等;
(四)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已满三十周岁;
注意: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第一条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收养的是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有两名以上的子女,也可以收养这个孩子。
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外国人所在国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7、家庭情况报告;
8、外国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9、护照复印件;
10、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
提示:以上文件除第9项、第10项外,其他8种证明文件必须由外国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本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本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人通过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材料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外国人所在国的政府或收养组织。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中国收养中心将参照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养子女,并将养子女、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给外国人所在国政府以及本人征求意见。
外国人所在国政府以及本人同意接受推荐的养子女后,中国收养中心会为外国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其本国政府或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本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养子女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外国人本人要在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中国,到养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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