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行李箱盲盒”的来源来看,或大致以遗失物、遗忘物、抛弃物、保管物等种类为主。
以遗失物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因此,从物权角度来看,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出售其行李箱,明显损害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是人为制造“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并以盲盒形式出售,商家涉嫌欺骗,消费者可以寻求消协帮助。
1、本网所有内容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京普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普律法律咨询",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律师 "的文/图等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除注明"来源:xxx律师"的内容外,本网以下内容亦不可任意转载:
(1)本网所指向的非本网内容的相关链接内容;
(2)已作出不得转载或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声明的内容;
(3)未由本网署名或本网引用、转载的他人作品等非本网版权内容;
(4)本网中特有的图形、标志、页面风格、编排方式、程序等;
(5)本网中必须具有特别授权或具有注册用户资格方可知晓的内容;
(6)其他法律不允许或本网认为不适合转载的内容。
3、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引用,不得对本网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同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不得进行如下活动:
(1) 损害本网或他人利益;
(2)任何违法行为;
(3)任何可能破坏公秩良俗的行为;
(4)擅自同意他人继续转载、引用本网内容;
5、转载或引用本网版权所有之内容须注明“转自(或引自)普律法律咨询”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www.pulv.xyz。
6、转载或引用本网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7、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不承担责任。
8、本网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作品,已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签署合作协议并支付报酬。如有未尽事宜请相关权利人直接与本网媒体合作部联系,联系电话为:18310766123。
9、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内容者,本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