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地位一直是不对等的,机动车即使在无责的情况下,也要面临不超过10%的“人道主义”补偿。
这的局面,无非就是人们眼中的“弱势、强势”所致。这项规定真就合理吗?无责司机凭什么要给予全责行人“人道主义”补偿。
其实,不光我国交通法这样规定,英国、美国也都做出了相同性质的法律规定,但它们强制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这样可以不论机动车是否有责,保险公司都得为交通事故买单。
法律普遍规定原因
在早期的人类社会采用是就是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这种方式忽视了人们的主观意见,因此在实行不久之后便萌发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原则运用到机动车方面其实也是有一定的必要的。
不可否认,被称为“铁老虎”的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行产物,危险系数相当高。每年都有一大批人丧生于此。虽然各个国家设定了各类交通规则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但还是不能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与机动车相比,行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这类弱势绝非只是身体上,在经济方面也是处于弱势。可若要机动车在无责情况下赔付,当真让人愤愤不平。
交通事故的人道主义补偿应基于科学的逻辑推理基础,再决定是否应该补偿。然而在实际中,也会出现“受害者”,以自己处于弱势心理,受法律保护为由,牟取了机动车的人道主义赔偿。
在还是要知道,在无责任且需承担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交强险以及商业车险在很大可能是会拒绝赔付的。最终这笔“恶果”还是得车主独自吞下。对于大部分车主而言,砸下来的横祸,压力山大。
总的说来,在交通事故中,所谓的“人道主义”也是需要双方共同维护的,你退一步,我退一步,共建和谐社会,如果单纯针对某一群体,不满也是理所当然。
因此,人道主义补偿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需顾及公民主观意愿,不能违背人性道德。并且人道主义补偿,在无责任车主无能力承担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拒绝。 作者:谈车论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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