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
既蠢又坏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禁止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每一个驾驶员应知晓的基本常识,保险公司对逃逸不赔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其履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游某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与龚某骑行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龚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发后游某驾车离开现场。
龚某伤情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躯体二级、精神四级伤残。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游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龚某与游某双方就龚某损失在交强险外的赔偿达成调解,由游某向龚某支付赔偿款95万元,交强险内的损失由龚某自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游某行为因涉嫌犯罪,法院判决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游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共计50万元。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保单送达记录、投保人签名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相应免责条款内容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游某保险金50万元。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游某向交警部门提交了《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根据保险单的重要提示内容“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请详细阅读本保险单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标识,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禁止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每一个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且保险公司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肇事逃逸的免赔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适用逃逸不赔条款时不应再苛求保险人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另外,如果对此种交通事故逃逸犯罪行为仍然支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则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法官在裁判时,应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释法说理,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法官提醒
救助被害人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法定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将会面临严重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逃逸,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若肇事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逃逸人赔偿。但本案由于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所以肇事逃逸人即使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也无法获赔而需自行承担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刑事责任。一般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若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则又分为两种情况:1.驾驶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而逃逸的,这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来自于先前的肇事行为,这种不作为至少是一种遗弃行为,但不做独立的处罚,而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处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故意不救助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有救活可能却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驾车出行应以安全为本,一旦发生事故,应当依法理性应对,及时救助伤者、报警,保护好现场。心存侥幸驾车逃逸,最终将为自身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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