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首情节,交通肇事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吗
被告人甲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三轮汽车,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乙相撞,乙当场死亡,甲见状,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经检察院审查后,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此建议,我院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应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因为本案被告人甲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据刑诉第一百七十四条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可知“对于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刑徒、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虽然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明显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因此,应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观点二: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告人甲投案自首,系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有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可能,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本案属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件究竟适用何种审理程序?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甲不仅在肇事后逃逸,且系无证驾驶,又致人当场死亡,并经交警认定为负全责,同时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尽管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仍较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免于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对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所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建议,根据《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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