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助并非是可以完全免责的借口。驾驶人在驾驶全程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理,乘车人也有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此可见,“好意同乘”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自担风险,驾驶人不能因为无偿或对方支付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等好意行为,就否定自身对同乘人安全所负有的责任。如果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仍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201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由于深夜不好打车,小怡联系正在附近的朋友李华,请求其来酒吧顺路搭上她和已经呈醉酒状态的朋友肖亮一同回村。李华与肖亮并不认识。十分钟后,李华前往酒吧接上二人,并向回村的方向行驶。
行驶过程中,车辆撞到了路中间的一块大铁块后瞬间失控,车头撞向路边灯柱,酿成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交警部门作出李华全责的认定。交警及保险公司到现场处理后,小怡让家人将其和肖亮接回各自家中。
第二天酒醒后,肖亮感觉身体不适,遂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诊断为“齿状突骨折,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入院治疗10天。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肖亮及其家人认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李华负全责、公路管养中心未尽道路养护职责存在过错,遂与李华等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2020年11月6日,肖亮诉至法院,要求李华及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司机李华、区公路管养中心分别承担50%、20%赔偿责任,伤者肖亮自负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华不认可判决承担责任比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华作为驾驶人应提前注意路面上的障碍物并履行避让、减速等相关的安全驾驶义务。李华未完全尽到谨慎、安全的驾驶义务,并导致肖亮在事故当中受伤。因此,李华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公路管养中心没有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证明其在管理上存有疏漏,没有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本案事故发生时,肖亮处于醉酒状态,并因酒精作用导致自身认识和控制能力下降,以致在涉案车辆后排乘坐时未系安全带。结合事故致其颈部和胸部骨折的伤情分析,其没有系安全带对事故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影响。虽李华也负有督促乘车人系安全带的责任,但肖亮作为成年人,应保持理性、适量饮酒,对于因其醉酒导致的后果,也应自负部分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判决的过错认定和比例承担等情况均予以维持,仅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李华与区公路管养中心按责任比例各自承担。法院遂确认李华应向肖亮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将李华赔偿肖亮的总款项由93530.93元变更为9503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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