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友咨询》
弟兄两个,父母马上就 60 岁,老大在外地,有房(贷款 20 万,20 年),年收入 4 万,离异,买房时父母资助 10 万付了部分首付,现在房子价值 35 万;老二与父母在一起生活,已婚,现在老家拆迁,据估算拆迁可以得到 3 套共近 280 平米的房子,外加 30 万左右补偿费;现父母决定给老大 5 万,其余全部给老二,父母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今后养老和医疗费用 2 个儿子均分。老大心理感觉很不平衡,一是当时资助买房的 10 万,这几年已经慢慢还给家里了,所以家庭财产的分得应该和老二差不多,虽然不强求一样,但差别在(10% 以内),这个要求过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关于家庭财产分割”:
(1)所谓 “家庭财产”,说穿了就是二位老人的财产:不管是父母当初赞助老大买房的 10 万、还是现在拆迁的房子,是都是父母的财产吧?拆迁的房证上是父母的名字吧? (2)在老人在世时:这样的 “家庭财产” 如何分割,按法律规定是,全由父母作主,他们想给谁就给谁、想给谁多少就给谁多少,可以给老大、老二均分,也可以全给一个儿子,还可以两个儿子都一分不给、全给外人。 (3)如果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的,这些 “家庭财产” 就成为二老的遗产,由 2 兄弟继承了,一般情况下是均分的。 2、关于 “老人赡养的问题”:赡养是儿女的法定义务,对是否给分得老人的财产不存在对价关系,即使老人的财产全给了外人、儿子一分没得到,也一样要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3、所以,如果按法律规定来说: (1)“这个要求过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十分过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律师深入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家庭财产分割后未赡养老人的,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赡养费用,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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