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友咨询》
工伤致残是怎样确定申诉、起诉时效呢?
《律师解答》
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律师深入分析》
现就当前司法部门的普遍做法的理解解答如下。首先《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 60日内,不是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其起诉的时效规定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时效是否丧失诉权如何把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 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为体现保护弱者的司法精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确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予受理。不可抗力一 般比较好把握,至于什么是“其他正当理由”,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一般
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者患重大疾病影响其行使权利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曾经协商的;
(3)劳动者请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 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
(4)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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