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 “彩礼”。
在法律上,彩礼其实质是一种赠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给付彩礼是男方以女方与其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
那么,离婚后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呢?
其实,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婚后又离婚的,一般婚前彩礼不能退。
但在符合一定法律条件下,彩礼也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一般情况也是不予返还的:
1.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3.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有,如果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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