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研究方法,分类的目的在于对这些基本原则进行类型化,从而发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与逻辑结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不同的分类,这些不同的标准分别有其适用的领域,也分别有其独特的价值,下面着重探讨几种比较有理论价值的分类方法。
1.根据基本原则反映行政诉讼特殊性的程度,可以把基本原则分为诉讼的一般原则与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适用的基本原则,或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适用的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与刑事、民事诉讼特别是与民事诉讼相区别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一般规定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当然也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之中,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只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根据学界的一般观点,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区分一般原则与特有原则的意义在于:(1)明确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领域,一般原则适用于诉讼的一般领域,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2)明确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侧重点,行政诉讼法学所研究的重点是一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性以及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于那些与其他诉讼中相一致的一般原则可以作为研究的非重点;(3)明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意义,一般原则反映诉讼的一般特点,特有原则则反映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只有特有原则才能把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相区别,才能凸显出行政诉讼的精神实质。
2.根据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的不同,把基本原则分为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三大类。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诉讼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除了一般原则以外,就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除了一般原则以外,就是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除了一般原则以外,就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这种分类方法与第一种分类方法在结果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分类的标准或者说是分类的视角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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