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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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寻衅滋事次数、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寻衅滋事的手段(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及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
(3)作案的工具、数量、来源及去向。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5)犯罪的危害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以及其他目)。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被哄抢财物、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价值;
(3)人身损害的后果;
(4)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3、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财物毁损、人身损害情况;
(3)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情况。
4、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等)及照片;
(2)被哄抢、毁损的财物及照片;
(3)案发现场现场遗留物及照片;
2.书证。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值的票据、证明等;
(2)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5、鉴定意见
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格鉴定;
(2)人身损害法医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6、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寻新滋事现场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遗留物、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7、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8、其它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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