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因母亲未支付抚养费,父亲拒绝孩子生母行使探望权。这样做合法吗?
现实生活中,依旧有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不能看望孩子的,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归根结底,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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