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主体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行为人出卖获取非法利润目的的证据。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
1.证明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即证明行为人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下列情形的证据:
(1)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3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4)诱骗被拐卖的妇女卖淫;
(5)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 ;
(6)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3.证明行为人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家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行为的证据。
4、量刑情节的证据
1.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1)是否累犯的证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及信件、抓获经过、破案报告);
(3)是否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的证据(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4)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2.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1)事实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次数、金额、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2)前科劣迹材料,如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4)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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