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能否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时,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离婚诉讼中如果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必须要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同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同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同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基本特征是: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二、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法律方面讲究的是不告不理,即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法院才会对某事项进行审理,而不会主动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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