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
举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举证剔除夫妻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范围和认定原则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一) 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还有:
1、《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是指双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离婚时一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婚前复员军人、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及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或者婚后 10 年内取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及医药生活补助费。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部分,以及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部分。
(二) 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有夫妻之外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分家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后再进行分割。
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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