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凭转账记录,法院很难认定借款的事实。
所以,我们要先动些“小心思”。
和对方还保持联系
拉上另外一个朋友软磨硬泡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这样即使TA不出具,你起诉时也有人证。
提前设置好几个有效问题,让对方承认借钱事实,重点是要悄悄录音录像哦!
已经联系不到对方
若是微信转账,首先要能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其本人,可以申请转账电子凭证,上面有微信名和实名能对应起来。
若是支付宝转账,因为支付宝是实名制的,所以可直接申请电子账单,或打印转账记录的截图并留存好转账成功的记录。
搜索聊天记录,看是否有“借钱”“转钱”等相关内容的文字或语音信息,如有一定要保留好原始记录。
能不能胜诉,八成要指望它。
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一定要保留好原始记录或载体,千万不要伪造、剪辑或删除。
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对其真实性也会进行严密审核。相关法律规定附在下方,比较长,有需要的请认真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93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94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仅有转账记录
其他的就是啥也没有,啥也弄不到,咋整?
可以试着以转账转错人了等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对方。
法律不支持不劳而获,所以法院会要求对方对这笔钱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
如果对方解释不了,法院就会判决他返还。
如果对方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否认借款存在,怎么办?
那就依据法律规定,你们只能互甩证据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除了上述这些内容,你还要知道对方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不知道也没关系,可以请律师帮你查。
而且,律师还能帮你向法院起诉,极大地提高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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