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云南省接待旅行社服务质量告知书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网络投诉: 使用说明1、《云南省接待旅行社服务质量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仅供云南省内经营接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地接社”)与省外、境外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委托合同后,将委托合同中的接待内容、标准及服务质量告知旅游者时使用。2、本告知书应在接待服务开始前签字或盖章,但旅游者签字与否不影响接待社依据与组团社签订的《委托合同》开展接待服务工作。3、本告知书由“特别告知事项”、“参团人员”及“旅游行程及服务质量标准”构成。4、本告知书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在全省推行使用。云南省接待旅行社服务质量告知书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组团社)名称: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地接社):名称: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本告知书的作用1、本告知书仅起到提醒、告知旅游者接待社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及服务质量的作用,并不产生合同效力。2、地接社对旅游者的服务,依据接待社与组团社签订的《委托合同》执行;若旅游者发现本告知书的接待内容、标准及服务质量与旅游者和组团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符的,应及时与组团社联系。3、依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团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 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接待社提供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已由组团社与接待社约定,并在《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明示。《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1)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评定的一星级饭店要求,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要求;(2)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 26361)认定的铜盘级要求,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 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3)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4)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24 )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5)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第三条 参团人员见《团队名单表》。团队名单表第四条 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见《旅游行程确认书》。旅游行程确认书 确认书编号: 旅游者签字: 接待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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