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 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 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 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
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
经济赔偿。
第八条 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出卖人养殖的家畜家禽的,应按照该批次家畜家禽市场价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未排版文字,注册用户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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