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切换」
用户访问3478932 平台律师:181 总用户数量 :118210 今日访客:448 本月访客:57931
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2022-06-17 09:09:36 更新 523 浏览 0 下载
免费
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 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 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 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 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 经济赔偿。 第八条 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出卖人养殖的家畜家禽的,应按照该批次家畜家禽市场价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未排版文字,注册用户可复制。
服务说明:文档下载后,非质量问题不退款
快递单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