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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2022-08-11 10:33:21 更新 380 浏览 0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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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催……号?申请人:×××,……。……申报人:×××,……。……(以上写明申请人、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或遗失、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申报的,写明:)申报人×××已于××××年××月××日向本院申报。(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写明:)申请人×××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写明:)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元、公告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或者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2.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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