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农产品订单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订单标的(品种、等级、质量)第二条 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1、出卖人在 年 月以前(或 月 旬内),向买受人交售农产品共计 公斤。2、所售产品最低价格(保护价) 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时,由收购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以书面方式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取得相对方同意。 第三条 产品包装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包装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包装应符合行业标准/惯例且足以保全本合同项下产品。包装费用由 承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1、产品交货地点: 。2、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交货:(1)由出卖人将产品运达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在交货地点验货。(2)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上门收购,并在收购处进行验收。第五条 验收标准、方式1、产品验收标准:严格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按以下 方式进行验收。(1)数量及外观验收。出卖人所供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出卖人代表共同对产品数量及外观进行验收。 (2)抽样验收。由买受人、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验收。第六条 产品装卸、运输1、产品装卸、运输:如买卖双方选择的交货方式为出卖人交付至交货地点的,则产品的装卸、运输由出卖人负责;如买卖双方选择买受人上门收购的,则产品的装卸、运输由买受人负责。2、装卸、运输方应本着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进行装卸、运输。如出现产品装卸、运输中的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装卸、运输方负责,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装卸、运输方承担。3、产品装卸、运输费用承担:产品装卸、运输的费用由装卸、运输方承担。第七条 价款及支付1、产品价款结算:以经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收购价格进行结算。2、产品价款支付: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产品验收、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按交货产品价款结算总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第八条 违约责任1、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按照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买受人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收购农产品的,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或少收货物总值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4、如出卖人交售的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且出卖人应按照该批农产品正常市场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如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执行议定价格时,如遇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调价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议定价格的15%,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2、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3、合同期满,买卖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农产品供应的预测,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买受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出卖人:(签字/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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