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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除养猪场的损失赔偿的三大要点
来源:普律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2-06-02 07: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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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屋损失问题。案涉房屋已被确认为违章建筑,应当不予赔偿。但行政机关已委托评估机构在前期征收评估过程中对案涉房屋作出评估。法院按照评估价格对案涉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赔偿,已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禽畜损失问题。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在肥猪、猪仔的重量、母猪价格及家禽数量等部分存在较大差异,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行政机关对养殖场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家禽、家畜处置,扣除抓猪费用后的钱款后,出售家禽家畜所得款应予返还。

3.关于物品损失问题。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制作保管物品清单,也没有对物品进行财产公证或邀请第三方见证保管的过程和物品,未尽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对合法财产保管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及视听资料缺少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客观反映财产损失的真实状况,不能完全以此作为认定其财产损失的依据。因行政机关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亦缺乏客观性,此时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物品损失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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