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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不满足这几点千万不要签字
来源:普律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2-08-19 08: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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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涉及的是百姓基本利益,大部分被拆迁人不愿意轻易被拆迁的考量无非是征地拆迁后生活水平能否保证,尤其是农村,土地是大家赖以生存的根本,失地将失去基本的生活来源,因此对于征地有巨大的忧虑。而且大多数人在遇到拆迁时并不知道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有什么法定程序,加之被拆迁人对于有关行政部门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时肯定是需要冷静,也要积极了解有关规定,但是如果不能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谨慎签字同意拆迁。


一、征地批文合法

征地批文是征收过程中的关键性文件,我们都知道征收是行政行为,一般的民事主体无权征收,既然是行政行为那么就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进行,其中批文是征收方能否实施征收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批文中涉及的项目很多,包含的手续也很复杂,如果最开始的批文就存在违法情形,后续的征收行为也会为被拆迁人带来隐患。91375899d4110d6a1c1bbe223f95f1ba.jpeg


二、适格主体发布相关公告

首先需要明确,征收的适格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拆迁人在签收各类文件时要注意主体是否正确,其他主体只能是实施主体,并不具有征收的主体资格。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发布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公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征收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要遵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发布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土地征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等。


即使在征收中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征收方也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强拆,比如,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催告书》、举行听证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实施强拆等。


总之,在征地拆迁中要最大化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而被拆迁人也要合理运用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既不滥用也不舍弃。68641f595091b4ad6e47c391751eec0a.jpeg


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从上述几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来,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对于补偿金额,拆迁方也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面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各种司法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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