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2009年10月29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常见问题来源:上海法治报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后,仲裁案件逐年增多,当然,这和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也有关系。当然这也带来一定问题,不少劳动者提起仲裁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认为反正不花钱,输了也没事。结果导致一些该赢的案件没有赢,该多得的没有得到。
一、如何证明自己确实是该单位的劳动者?
实践中,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没身份”的事不少。根据劳社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可以根据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所以,平时应注意保存一些身份的相关证明。
二、告什么单位?
一些劳动者提起仲裁后,司法部门不受理或者驳回了请求,原因是告错了对象。那么,仲裁时应该告谁呢?1、如果签合同的单位是某个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而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以该法人为被诉方。2、如果单位是“包工头”之类的组织或个人,则以发包方为被诉方。3、如果是某单位派遣到另一单位的,则两单位都是被诉方。
三、什么时间提起仲裁?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去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自200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问题了,而是一年。
四、是否主动辞职就没有补偿金了?
不一定。如果单位存在下列情况,还是应当支付补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五、仲裁一般可提什么请求?
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2、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补偿。3、落实相应的保险待遇。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1、本网所有内容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京普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普律法律咨询",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律师 "的文/图等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除注明"来源:xxx律师"的内容外,本网以下内容亦不可任意转载:
(1)本网所指向的非本网内容的相关链接内容;
(2)已作出不得转载或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声明的内容;
(3)未由本网署名或本网引用、转载的他人作品等非本网版权内容;
(4)本网中特有的图形、标志、页面风格、编排方式、程序等;
(5)本网中必须具有特别授权或具有注册用户资格方可知晓的内容;
(6)其他法律不允许或本网认为不适合转载的内容。
3、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引用,不得对本网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同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不得进行如下活动:
(1) 损害本网或他人利益;
(2)任何违法行为;
(3)任何可能破坏公秩良俗的行为;
(4)擅自同意他人继续转载、引用本网内容;
5、转载或引用本网版权所有之内容须注明“转自(或引自)普律法律咨询”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www.pulv.xyz。
6、转载或引用本网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7、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不承担责任。
8、本网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作品,已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签署合作协议并支付报酬。如有未尽事宜请相关权利人直接与本网媒体合作部联系,联系电话为:18310766123。
9、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内容者,本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