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解决途径。其中,用好调解方法,对于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调解的两项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不 是必经的程序,所以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可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则应当 受理。
(2)在调解的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机构本身并无决定权。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双方自愿,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达成 一致意见,也可以不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强行调解,更不允许包办代替。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
(3)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 的,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于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可视为反悔,调解机构不得强制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
2、民主说服原则。
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因此,没有国家司法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在调解劳动纠纷时主要 依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运用民主讨论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讲事实,摆道理,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提高当事人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的基础上,再动 员其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调解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有申请调解,提出请求的权利。申请调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超过法定期限,调解委员会有权拒绝受理。
2、有权提供证据,陈述事实情况。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夸大,更不能捏造证据。
3、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有权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但是,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交委托证明。
4、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或接受。接受调解的,有义务参加调解。
5、有权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但应通知调解委员会,办理终结调解的手续。
6、当事人有权同意或拒绝接受调解意见。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未达成协议的,应说明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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